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广泛团结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切实履行“宣传政策,联谊交友,聚贤荐才,建言献计,服务小康,共建和谐”的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主管: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内),邮编:2503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2、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联络交流、增进友谊。广交朋友,加强与省市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和兄弟院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联系;
3、关心会员和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4、宣传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业绩、科研学术成果、文艺作品和先进事迹,举荐优秀人才,为党外干部队伍输送后备力量;
5、鼓励支持会员围绕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反映意见,建言献策,建功立业,促进会员致力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6、推动会员开展科技咨询、讲学、培训与开发、内引外联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2、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高级知识分子;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参政政议,民主监督;
7、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向本会自荐或推荐优秀成果,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11、聘请联络员;
12、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13、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和设立分会(或小组),按单位设立小组,依专业设立专门委员会;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岗位的在职人员;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共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规定配备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统战部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